关于两地检察机关参与宪法或基本法监督机制对比研究的备忘录

  • 2025年7月9日

一、英美法系检察机关参与宪法监督机制差异比较

需要指出的是,题目中所称“香港检察机关”并不准确。香港并没有大陆意义上的“检察院”体系,律政司(Department of Justice)主要负责刑事检控和提供法律意见,并不直接参与宪法或基本法的监督。基本法的合宪性解释主要通过法院(尤其是终审法院)进行,律政司仅作为案件一方参与,而无主动监督权。因此,比较两地“检察机关”参与宪法或基本法监督机制时,应注意两地制度架构和职能定位的根本差异。

在确保宪法正确实施方面,英美法系与中国内地存在本质差异。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度与英国较相似,司法复核(Judicial Review)制度以《高等法院规则》第53条(Order 53)为依据,主要针对行政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合宪性问题则依据《基本法》进行,由香港法院(包括终审法院)通过个案裁判进行解释。律政司作为政府法律代表,仅在相关案件中参与应诉,而无主动发起合宪性审查或解释《基本法》的权力。

比较其他英美法系法域,英国并无成文宪法,其合宪性审查主要体现在行政行为的司法复核上,而非对议会立法的实质性合宪性判断。英国的检察机关主要指皇家检察署(Crown Prosecution Service, CPS),其主要职责是刑事案件的起诉与法律意见提供(这一点与香港律政司相似)。英国并无大陆法系意义上的“检察院”体系,检察权与司法权、行政权分离明显。例如,涉及人权法(如《人权法案》,Human Rights Act)的案件中,检察机关可能作为政府一方参与,但决定权仍归法院。

美国实行严格的合宪性审查制度,联邦和州法院有权对行政行为和立法的合宪性进行全面审查。自Marbury v. Madison[1]确立司法审查权以来,美国法院可以直接宣布法律无效,司法权对立法权和行政权形成实质制衡。美国的检察机关分为联邦和州两级,包括联邦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联邦检察官(U.S. Attorneys)以及各州的州检察长(State Attorneys General)等。美国检察机关在宪法诉讼中常常作为政府一方参与,尤其在涉及宪法权利、联邦与州关系等案件中。在大多数案件中,联邦或州检察机关作为被告方,捍卫现行法律的合宪性。

二、内地检察机关在规范性文件工作实践中的做法

【内容可能涉及内部信息,不宜公开。】

三、理论界对内地检察机关发挥宪法监督作用的研究

理论研究方面,学界对检察机关参与宪法监督和法律监督体系的理论基础、历史演进和现实张力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探讨。

其一,学界对检察机关参与宪法监督和法律监督体系的理论基础、历史演进进行了系统探讨。有学者指出,我国法律监督体系的历史发展深受苏联列宁法律监督思想影响,检察机关自建国初期即被赋予广泛的一般监督权,涵盖对行政、立法、司法等国家机关的监督。(见文献1)在改革开放之后的一段时间,随着法治进程的推进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经历了从“大而化之”的一般监督向以诉讼监督为核心的专门性法律监督转型。检察机关的职权逐步限缩为刑事、民事、行政等诉讼领域的法律监督,强调通过批准逮捕、公诉、诉讼监督等具体职能保障法律实施的统一与正确。[2]

近年来,内地检察机关的监督手段涵盖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刑事审判监督、民事检察监督、行政检察监督、公益诉讼、检察侦查等,已广泛覆盖实体和程序。有学者认为,目前检察机关正在进行向一般监督理念部分回归的历史过程(见文献2)。但这与人大、监察等主体的实体性、政策性或政治性监督仍存明显区分

其二,在新时代背景下,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体系产生了深刻影响。2018年《监察法》通过以来,监察体制改革持续深化。检察机关原有的职务犯罪侦查权被划转至监察机关,促使检察机关职能结构发生重大调整。有学者这一改革不仅冲击了检察机关“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也带来了监督功能重叠、运行机制单向、监督手段疲软、监督范围狭窄等现实张力。学者认为,检察机关面临者如何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整体架构中实现职能协调与监督能力提升的诸多挑战。(见文献4)

然而,最高人民检察院2025年工作报告显示,随着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划转,检察机关进一步突出和强化了其作为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不仅依法对监察机关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行使审查起诉权,还通过 “四大检察”体系,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检察机关不断拓展监督领域、创新监督手段,在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各环节依法监督,推动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报告还强调,检察机关已与人大监督、监察监督、社会监督等多元监督主体协同配合,共同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监督体系。检察监督的能力和质效显著提升,监督范围和手段不断丰富,充分展现了其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不可替代作用。检察工作实践表明,面对新时代的各种挑战,检察机关通过改革创新和积极作为,正有效回应和克服学界所关注的现实困境,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和法治中国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

其三,法律监督与宪法监督在内地制度体系中存在严格区分。现行1954年宪法将“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检察机关则专注于对法律实施的合法性监督,并不直接承担宪法实施监督职能。不过,近年来检察机关在新兴领域如金融犯罪治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等方面的探索,反映了法律监督权能的扩展与一般监督理念的回归。具体来说,检察机关在推动法律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贯通协调方面的实践,体现了其在保障公共利益合规性与合法性方面的重要角色。这些创新实践虽未直接上升为宪法监督权,但通过法律监督手段影响了规范性文件和行政行为,促进了高质量司法服务与高质量发展的目标。

检察机关虽未被赋予正式的违宪审查权,但其在规范性文件审查、推动合宪性治理等方面,具备启动违宪审查程序的主体资格。检察机关可依《立法法》第110条等规定,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提出合宪性审查建议,(见附件3)成为维护宪法权威、促进法律体系统一的重要力量。[3]

不同于西方国家权力构建的“权力制约”思想,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更强调“监督”机制。检察机关作为专司法律监督的机关,正是在这一体制背景下被赋予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特殊使命。学界普遍认为,检察机关以权利保护为核心,推动法律监督由规则之治向权利之治转型,将法律监督的重点放在司法救济缺位、权利保障薄弱的“灰色地带”,如刑事诉讼中对财产权、隐私权的干预、非刑精神病强制医疗、收容教育等领域,发挥“拾遗补缺”的监督作用(见文献4)。

以上内容,供参考。

【为防止侵犯知识产权,附件内容不附。】

附件:1. 规范性文件工作
2. 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规则》第53条命令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23年修正案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有关条文对比

文献:1. 刘志刚、平凡: 《法律监督体系与监督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检察监督》,载《河北法学》2022年第40卷第11期。

2. 王锴: 《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体系分析》,载《法学研究》2024年第46卷第1期。

3. 范进学: 《宪法监督体系与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关系论》,载《政法论丛》2025年第3期。

4. 魏晓娜:《依法治国语境下检察机关的性质与职权》,载《中国法学》2018年第1期。

5. 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司法复核概论》第四版

  1.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是美国最高法院于1803年作出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该案确立了司法审查原则。这项权力允许最高法院宣布国会通过的法律或行政部门的行为违宪。案件起因于约翰·亚当斯总统在离任前作出的一些司法任命未能按时送达,而新任总统杰斐逊拒绝承认这些任命所引发的争议。
  2. 根据《王桂五论检察》,“一般监督”是从前苏联借用的一个法律术语,中国的一般监督与苏联有两点不同:其一,在苏联,一般监督不仅是检察机关的一项职权,而且也是一种监督的方法,即通过一般性的检查活动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然后予以处理。在中国则是得到违法犯罪信息后,才采取检察监督的措施和行动,一般不进行事先的检查和监督。其二,苏联一般监督的对象包括普通公民,而中国一般监督的对象,不包括普通公民,只有普通公民触犯刑律时,检察机关才依法提起公诉。
  3. 需说明的是,《立法法》赋予检察机关提出合宪性审查的权力并非检察机关独享,并在2023年修正案前后存在差异。具体见附件4。